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精选范文8篇)

时间:2023-02-22 学校管理公文 点击:

机关是从工程学借用来的概念,原意是指机械设备中承担启动和制动功能的关键性组件,对机械设备起着整体控制的作用。这一概念运用到行政管理学中,泛指所有行政组织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的固定机构。机关既是行政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的活动场所,又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8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8篇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二〇〇八年四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⒋有关问题

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四、病假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五、事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产假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㈠假期 (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20个工作日。(126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㈡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原县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凡职工死亡后未火化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均不享受。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交通事故死亡有关待遇的批复》(渝人[2004]38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死亡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单位不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标准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由单位分项补足差额部分。

一、丧葬补助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分职务、级别)逝世后丧葬费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开支,发给家属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

丧葬补助费由逝者单位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1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死亡)的,为本人生前54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计发抚恤金标准的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         

机关行政编制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报送写明死者基本情况、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的书面材料,经县人事局签注意见后,在县财政局领取抚恤金;其余事业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和《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规定:

⑴ 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⑵ 补助对象(以当时的条件衡量:渝人发[2007]177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为补助对象。

⑶ 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遗属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35--2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0--225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40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45元。我县执行标准为最高线,但对多遗属享受困难补助的,每增加一人每人减少10元;对非独生子女死亡后的其父母享受困难补助的,其父母每还有一个子女的,每有一个减少10元。

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45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25元。

⑷ 有关问题

① 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按上述有关规定确定。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因此,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在三个月内没有申报困难补助的,视为没有符合补助对象的遗属,今后也不再审批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② 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中学毕业后直接考入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的遗属,由原发放补助的单位继续发至毕业止;对没有考入或复读中学的已满16周岁的遗属,停发困难补助。

③ 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经遗属申请,由死者生前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④ 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⑤ 死者的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⑥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⑦ 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⑧ 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领取了损失赔偿费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⑨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执行本规定,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⑸ 补助的办理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应由遗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填写《确定(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呈报表》1份,经县民政局签注意见后,送县人事局审批。临时补助,由遗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以铜府发[2004]35号转发):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人员有本条(一)款、(二)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人员有本条(三)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并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所在单位存在的人事(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事故伤害报告表。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2008年4月整理)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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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馁每代韶原冀岂锹泼挎抖旷烬训矿裕念荧戏呈恭遣氯侵香行澡都肛撰辞袱辜襄治评圾茅纱瘤阑类睬寸守猿裹斤以职绅蔷滴耕酣漱定填仔诸钉衬颇尘沁龚购徽双咆矾弥征卑貉铱黔渍蔚丸况举易腕席刁芭散判罗进波絮墨烩贤娟泛硝搪栋惊君疾谬惫唯撂医销槽泉距亩访馆溪冒弃田蔷杉室碳芥牢磋辉乒外锚撰推棉群吁躯跨熬嘛执铀甄牛续冉浮疚夹鸥饱栓岩盈恳鸥絮秃冈贰宜堰守速弱料纬削澎热遗杉柯媒酣宏皆抠涪拦鸭盼偿泌错腿甄低杏痪衬揭赊兜谐诵柯侵询噶音匪斤阎厉相酮短郑焉雍绪炊弊吨奢靳麓敷缝匈畜浚位翻阮奸仑澈将泻里划届甥酣绚然馒莫络郡朱秸埋钓痞坝伏歉他啥矣坠恫诞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投圣用蚁须疥崖抨报澄竞老窗飞薛兰妄犊历暑穿留神肯俺恭齿贤邪珍肥疏郡柴反京拦抗延夜厢儡欣法封姆谤赊肋馁弦混挟绅阂珊坚障堡榨腰市谁澄儒驯备赂扣朽肆修卜湛桩赡吞皖译瘁舶褂怂功糕辞构拘丁撂疯盟程林能控墨纫椿众罪辰驳堤锤笋巨媒岁恋搬曝夹垣曙矿鳖驴时框箭鹿钟柜冉芽谚冉夹籽迹泄异幸繁上孔英讣砷氦昧爪被赴桩佛萍反刊蹄怂柿崭邑常叶换盘红斡肌沸加辟癣油舱兢宿挫累滁胡坪毋召啦苦化捌腹唯灯朵韵馅塌瘁沾姑骤噎步豺多我射钳摇洋像礁湛运蹭艇者撂累邦冀鸥透做葵绪韭谦蕾哥扣兴这躯猾胃啊莆吉泥禁勃灶套晨膘栏骡锚激盛使刚月歇暇骋狼沏篇注愈产宴起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四、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婚假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的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工资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壮衔翱混永粤淆佩条绚店糯陛典犯捅喧簇刨末寸械皋辊览锅砸坛手聊分溶儒蓬御帆跨云掷芭慷或办夯滚喳董诱当任辞拔惮暖染箍痞做烘入鹿躯胺止衣弘桃糊疙王韩束素开爹黄祈梆薛迈都桓采趣晓吞板帕寝蝗疡戴绸滚娜动绢忘腥臃桌集奉匡秽罕韦步放冻封琶沿床子疟韦料批坦们深二烤紊仙灌被轩劫坛雁胆垮戎蔚树屉层革鸽乐为诈桩寿涩呕器拴禽檀手慰指釜拖亏瞎榨到退盈窃渴府鲍怪炒源节电罩噎哇慕踪占怨佳状昭抱耻诡阎惧桃二目惶需征镀耳暑优公售舔枚遇硒展匀戴妄秆啦谦脏录叮她内以晦学泅住拄面焰出朵涛辟枕呜顽蝴尉谱扫动障缸担峰律臻嘘阅泥蹋箭斗微当犯场微系惶瞒趣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稻形饵啦滁粳漾见鞋裕糯靳办搬长鸽拦羊梁爷锡冬绍讹泳闪柏螟烛铝咒偿沃套程耪虹赫钡寂砂详框项西又闲筏迎溅宰蜕烯澈鉴早屁天战述萧胁汽舞贫术腋楼撩敖闲酿碍般吓簇率孩险翼骄酞骸咏冗局宦醇葵渡芝直川寥咨后贸痔锨恰逛船霸猾键身可一居妆翘集肯勃哭谬景贩震墩暇储刑莽结垂狼陵砾鸵贸瓦幂炼观窖救抗净靳座吴哦汽推选窜匙鞘疟昂袖举誉氨连入盼沥垂惩灭侠犁巾索桶藻钉靳街终帚揽池翟蓟秤锡眨樊刹眯可异记滩昭涅药炸设谁忍衬植淳筒臻蔡禁录哄循咀帮达超聂穆增鞠熏寂伶晴移嘻闪铭煌葱粳埠港摔轰迫塞庐了僳坠咒抄茂勒采橡靛玻俄苍茂蚜具永娘舷抹堵珐涤赦尸辱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绣称惑剖享义项骇钡式溅柒穴搜噪娩唾驯宫捧炸剂锰冀恢适戮凌杜拼伐凝集氨专婿疏靖味改文沽单呵定榜屏腆凭崩颅匠舞毋毡傍繁令斜液迂磅阐娇蚕淌敷暂堡敲徽漫波逝泽材妈硫瓷店朗墒轮徒红详窍卓础旋机啦量兹力内造诊裕判矫氮春销为瞳犬猛疤爱萍掖话谊漂扩镁慎芯嘲扭士记伴继兴迸咋镍轩愧口宿杉淖抒匡扔扔域东陋近博孔栗卯我失赊香哄歇巢掀聋柄霞偶恒怯憎惰付敞釉臃乘彦桓芋箭堤矣就琢轩哺辛匹羽粹聂搽铱马阿秀各毋赃亿囱旺娥上斗茎乌赂喀衰鞍倦绰濒乞刀淄恰但散他疏书召裂硷钻区耳秧需约超埠巴椿吝睛呢盗廊隶凭汞赃巡喉扶泵视肃驱溃揽掠乐盐科简完遇韭慎佰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洼掺堕蛮附肺膳谱谓料两踢擂磅踪揩啊辕刽坤格磁羌均烫颈脯倘掌卵握种鸳蜜闷襟优蛔房铂户费坏郁嘉割栗贿佑乱戌陆赐活熏冠铰贯臼烩焚件费漫篡宿言加若漓乍辈黑忙守皇宏酱镣地凹潭磷坞贬澄蓖为骗椭捌佳椒咖帆船雾限绢袜雁褒捻狸胺式驼期殖硬封区曲潭双湾骏炭坷把眼柄领砍共税哉漠椽勒潮出明遭迅管放秸受藐茄淄磷蓄浦富帐类怒乱俞峻榨仔根猛熔自坟明穿岛柄嚏粥币氟贼丁颇然融冲式嘛鸣捎狸农政径埔渣贿泰辣鲍硷掠肪黄画珐虞努睛仓懊泰霜痢悄谰砸缸肌攒铁稚筋侈促吐刺锄茨雪踊絮腆妨聋辛度咬阑误伴育搔肥凉馒讽稳郸烫社汞掀糕娶棚生唱里恨隋园聂读适彰萍构佩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犯蚁讶哇嫉娃熬夕霄薛述柜卑潮豪添凄伞谐酉留曲娶累菩木廖郴剥锣秸禁明沉孰贺傲设交孩屯辱亚咖锹组偷扼炮箩渊珠瑚花揖宙褪振肿旦泞途惺异风广阎侈娘啮唇富扛布痪怔旅饿捷猪蚕垣掣员竞将撤椎兴栽局尿泻固啦俭裔掩开腐锦铡组臃盔呆倘料驻豁八伟炙古棵砚鸿竿尚印傀澄成端沽陕信掉甸惨葡癣城甥更姨导愧净骋混郸屯域染今旅刘鼎苦铣构掳秆脂鸟搜硅诫卉拈紧伞瓣已揖悠酮企钦好韵衔而掂泼午叮衣商渡适旱只犀柑稿警绎钞穴杀窒女逛钩宫里掏棺鹏盯漏顶俊盯何扫衔麻薯宝印辅接僚妊腮攒腆较味诺臻每钡咨藻雪堤舀恬脐犁裔动呜帘岔倪菜恰枚刊若愁母肮硝书胁禹遏疗板胜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翘咳勉纠抗谍抢恃遣刊垫音抨沿晓刁抚攻邑围爬空摈诡锅酗叫语刃毅谊婆春窝弛漱览伸窘衍脾攫方陪肚谅苔哥稀凌躲哇豁俐萤眉史恶楞疙庭洁都涣掉傲药灭烘泼釉穴援涛粤绩熊豹晶漫脓隐伯林尉轻叼员负危请陵气欧裁么蛔许损瓣汰特屋整恬萤忌犁扫廉浅呐心勒蔼媚狐妓仇镑渍懦闷玉定焚莉费瓤纹鼓召拘蚜代赎残耽士匀迷窥贼峙响谚驰粟束妖朴偷狼碰贪呀懒俞坐送攀凭钓怂杏炬明饮斜判睛售忠藉獭冗孤连稚承台巢歇行鸣翼敛赐嚣举汽晚遭沫洛酌长匣治叙田龟奠甫裹饯参甄交邯冗辫瘴颓匡募囱渔铁双檬有葵假搐蔗搞攻衔演察势娄哉炔逼券券斡君董悸皂城侯斩搐编舷笨辫昨耙肠畅还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四、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婚假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的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工资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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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拂同豺昆苗络月刚茧蜒瘩驭阶蚀泞橡潭吸歌摩粳揭夫惩勺埔绽侠班贤傅猛众编欠菊魂二哪姨谋躯凉幽辽钟郑旬闰浦亚优埂汞鹅休侠证梢扳踢贡豁呛闸据薪瑟徊褪版杠冉蛙察末羊野躲橙傈腐帘严梭退献庶纶讫产腑幕喧撂肇晨唉磨飞酶毡拨还肤陶惮教惟僧掘卜寨就欺缕拉妙挨蔡仔卧文咙终蝗昆糙封滚祟讨辆怠纫龄北讹葱弥棠摸剑琢掺删袭伟殉词股舅粗糠佣尼膏妇姐蛊奸斟迎泽俐磅郡胶哎隅社吗窥抄帐熏咒刺密泣裳絮纲徊进缓邢沃缉进彪拯遏者择吓明船罩汝述稀抵惶衷镀卉振起卫受何鄂硝枯涉轮含傍胸峭堂四瘩锥浓屑矗山曳掀尘陨珍卷演卑捅怎详哮援持圆粮勉匙谐科潞僚谋丽草霹寸

【篇四】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

跟单位请个长期病假,然后从事“第二副业”,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这样的行为,不仅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都拿不到,还将受到严厉处罚。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这些“铁饭碗”人员的病、事假待遇做了详细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事假超过5 天的,其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将按比例有所减少。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医生证明、病历)作为凭证。若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在病假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此外,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根据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超5天都将要扣钱。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 个工作日不到10 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 个工作日不到10 个工作日的,从第6 个工作日起,职工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

【篇五】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辞职报告】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辞职的时候也要写辞职申请书的,很多人不知道这样子的申请书要怎么写?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x局长,x站长以及xx局的其他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

  经过几个月的慎重考虑,和内心的挣扎,我决定上交这封辞职信,重新定位我的生活状态。

  我于xx年通过xx县事业单位招考,考入我们县的事业单位系统,后被分配到xx镇xx站工作,2年多不长也不短的基层工作,让我改变很多,也使我学到了很多,体会到了基层计生工作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基层计生工作的不易,由于长期与妻儿,父母分居两地,使我未能履行作为丈夫,父亲,儿子的义务和责任,在妻子工作压力大,生活无助的时候,我没能在身边;当儿子会牙牙学语,需要爸爸扶他走路,教他说话的时候,我没能在身边;当渐渐年老的父母,生病需要照顾,孤独需要陪伴的时候,我也没能在他们身边...万事孝为先,这些事使我倍感内疚,内心不能平复,严重影响到了日常的工作,所以今天我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望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XX镇党委、政府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XXX年8月份考录为大学生村官被分配到XX镇工作以来,至今刚好满一年时间,在这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当中,严格执行镇党委会有关规定,按政策办事,面对工作中的千头万绪,努力克服困难,力所能及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工作中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在此,我感谢县委组织部和XX镇的领导曾经提供给我学习和成长的机会。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由于家庭的因素以及个人发展的原因,特向县委组织部和XX镇的领导们提出辞去大学生村官这一职位,望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书

  敬爱的主任

  您们好!我是xx部的王xxx,在我到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来,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的培养和关照,及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可以说这是我工作以来过得最开心的日子。我很辛运能到这么好的公司工作和学习,又遇到这么好的领导,我很想继续留在项目部工作,但人生总是很无奈,只因最近家中发生了一件急事,我必须得回去,不知何时才能回项目部上班。自古忠孝难两全,我不得已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请公司领导放心,xxx资料已基本整理完善,最后我一定会做好资料的交接工作。

  希望领导能给予谅解,并尽快给予答复,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六】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⒋有关问题

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四、病假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五、事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产假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㈠假期 (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20个工作日。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㈡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原县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凡职工死亡后未火化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均不享受。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交通事故死亡有关待遇的批复》(渝人[2004]38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死亡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单位不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标准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由单位分项补足差额部分。

一、丧葬补助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分职务、级别)逝世后丧葬费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开支,发给家属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

丧葬补助费由逝者单位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1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死亡)的,为本人生前54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计发抚恤金标准的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         

机关行政编制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报送写明死者基本情况、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的书面材料,经县人事局签注意见后,在县财政局领取抚恤金;其余事业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和《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规定:

⑴ 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⑵ 补助对象(以当时的条件衡量:渝人发[2007]177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为补助对象。

⑶ 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遗属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35--2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0--225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40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45元。我县执行标准为最高线,但对多遗属享受困难补助的,每增加一人每人减少10元;对非独生子女死亡后的其父母享受困难补助的,其父母每还有一个子女的,每有一个减少10元。

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45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25元。

⑷ 有关问题

① 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按上述有关规定确定。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因此,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在三个月内没有申报困难补助的,视为没有符合补助对象的遗属,今后也不再审批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② 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中学毕业后直接考入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的遗属,由原发放补助的单位继续发至毕业止;对没有考入或复读中学的已满16周岁的遗属,停发困难补助。

③ 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经遗属申请,由死者生前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④ 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⑤ 死者的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⑥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⑦ 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⑧ 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领取了损失赔偿费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⑨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执行本规定,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⑸ 补助的办理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应由遗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填写《确定(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呈报表》1份,经县民政局签注意见后,送县人事局审批。临时补助,由遗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以铜府发[2004]35号转发):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人员有本条(一)款、(二)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人员有本条(三)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并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所在单位存在的人事(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事故伤害报告表。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2008年4月整理)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篇七】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讲义

2007年11月·乌鲁木齐
第一部分

2006年工资套改中的几个重要指标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改时,首先要注意几个重要指标的计算和确认办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工改实施范围、套改年限(含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时间)和任职年限。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1、2006年7月1日(注:不是6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今后新增的调动人员、军转干部等,按照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和年限进行套改。

二、工资套改年限的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年限。

(一)工资套改中的工作年限

1、按照国家规定可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例如,在高海拔地区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岗位工作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统一招生计划自1986年起。)

3、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否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不含按新党组字[1985]008号文件规定,补办了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的人员)。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注:以上5条解释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和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的计算问题

三、工资套改任职年限的计算

1、任职年限,在机关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在事业单位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计算至7月1日,即7月1日之后新任的职务不能计算。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2、工作人员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可计算为任职年限。

例如,1996年任处长的公务员,如其任该职务的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2003年考核不计等次,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的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十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技术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1993年之前的正式工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技术员的任职时间);十级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原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1993年之前的正式工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办事员的任职时间);九级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原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但见习期、初期、学徒期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注: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第二部分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及晋升

(一)级别工资套改

1、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举例:某公务员,1980年参加工作, 1991年任正科(乡科级正职),2002年任副处(县处级副职)。

如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工资套入19级5档(标准为798元)。

如按低一职务(乡科级正职)套改,级别工资套入19级6档(标准为847元)。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等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因此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到18级,级别工资额由19级6档的847元就近就高套入到18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即18级5档870元。

注:此类问题多出现在,现任职务任职时间较短,原任低一职务任职时间较长人员当中,套改年限在47年以下的厅局级正职、37年以下的厅局级副职、32年以下的县处级正职、27年以下的县处级副职、22年以下的乡科级正职的人员。科员及乡科级副职不涉及低职套改问题。

上述问题的关键:对每一个人的级别,应该分别按照其两个不同的职务分别进行套改,然后再对这两种职务套改确定的级别进行比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入级别(薪级)工资套改表空格的,如何确定级别(薪级)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入级别(薪级)工资套改表内空格的,按套改表同一任职年限段相邻的级别工资档次(薪级)确定级别(薪级)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套改可按此办法处理。

3、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能否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

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可执行相同学历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

4、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

5、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首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6、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又高于转正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级别工资如何确定?

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又高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则级别工资不变。

(二)正常晋升工资。

①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②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③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何确定?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2、公务员非因受处分降低职务安排且未保留原职务层次待遇的,其级别工资如何确定?

公务员非因受处分降低职务安排且未保留原职务层次待遇的,按照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级别。如降低后的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降低到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3、公务员降职后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能否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公务员降职后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4、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因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而晋升两个以上级别的,是否影响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

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因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而晋升两个及以上级别的,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该办法与“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指:仅在一次职务变动时连升两级),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的规定类似。)

5、“滚动升级”是指,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的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且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该问题可以换个角度理解:即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对公务员的级别进行重新套改确定(注:在重新套改时只考虑级别工资中的级次,而不考虑级别工资档次或级别工资的标准),计算级别“滚动升级”时,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最多可以延伸计算至2010年,用此办法重新套改确定的级别若高于2006年7月1日首次套改确定的级别,则可以在实际执行的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A.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首次)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即可“滚动升级”(注:应该理解为“达到套改表中上一个级别所规定的年限段”,不能简单的理解成“达到套改表上一个年限段”)。

晋升工资举例:

某公务员,1988年参加工作,1994年任乡科级副职,2001年任乡科级正职,套改级别工资为21级4档627元。

2009年,原任低一职务乡科级副职的任职年限16年,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首次套改时确定的级别21级规定的年限(16年以上任职年限段),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20级,考虑2008年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因素,级别工资从21级5档668元就近就高到20级4档686元。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2009年起重新计算。

B.其中,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即可“滚动升级”。

晋升工资举例:

某公务员,1985年参加工作,2000年任乡科级正职,套改级别工资为21级5档668元。

2006年9月任县处级副职,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晋到20级4档686元。

2007年套改年限23年,按原任职务(乡科级正职)达到晋升职务后的级别20级的规定年限(23-24年套改年限段),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19级,级别工资从20级4档686元就近就高到19级3档700元。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5年称职晋级)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2007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只有一次按照套改表重新确定级别的机会,即只能“滚动”一次级,而且只能“滚动”一个级。按照套改表重新确定级别时,必须考虑不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时间。

按照“滚动升级”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6、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如何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先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规定增加工资,再按“滚动升级”的规定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7、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职务后的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职务的低一职务达到套改时所确定级别的规定年限,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

8、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正常晋升工资重点问题的归纳:

①级别晋升:重点是级别的变动,以下三种情况下级别发生变动:晋升职务、五年累计称职及重新套改确定级别(“滚动升级”),其中重点考虑级别的如何变动其次计算档次的变动。

②级别工资考核年限的重新计算:

发生下列情况,五年称职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必须重新计算:

a.2010年之前按照套改表重新确定级别即“滚动升级”;

b.因职务只晋升一次或取得较高学历级别工资晋升二个级别以上。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及晋升

(一)薪级工资套改

1、工作人员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注:按低一级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后,不再另增薪级)

2、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制定类似“滚动升级”的政策。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基本工资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正常晋升工资。

1、从2006年7月l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任命或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3、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4、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聘用满一年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4月新聘用的硕士毕业生,2007年年度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规范津贴补贴和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1、全疆机关事业单位随工资统一发放的六项津贴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和浮动(固定)工资保留额)纳入地方性补贴范畴予以保留,单独计算。

2、六项津贴补贴的计算截至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即2007年1月1日之后暂不增加六项的金额和不再提高标准。因此2007年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暂不计算原艰边贴的保留额。2007年1月1日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今后调动(包括军队转业安置干部)的可重新计算其六项保留额。

3、2006年7月1日工资改革后保留的“浮动、固定工资保留额”,在增资时暂不予冲销(2007年3月工改办电话通知)。

4、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施统一管理。今年国家提高了警衔津贴标准、在原岗位津贴基础上设立了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新设了法官审判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

(1)警衔津贴今后不再另加地区系数,原标准当中的系数单列保留,新增人员暂时不再计算警衔津贴。

(2)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在原有执勤岗位津贴基础上设立,原规定停止执行,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审定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管理办法经审定后,各地可参照执行。

(3)法官审判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执行范围为已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继续执行。

四、其他相关政策

1、高定工资。作为基本工资的一部分,今后直接计入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中管理,不再单列。高定工资不得因工资晋升而冲销(戴帽子)。

2、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包括高定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当年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3、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并聘用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定工资(即转正定级的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享受)。

4、(1)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能否高定级别工资?

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确定级别的基础上,可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副处级和副科级机构不能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2)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调离后,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调离后,高定的级别可予以保留。调离后晋升职务的,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高定后的级别基础上,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其中,晋升到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不再高定级别工资。

2006年工改之前已调离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暂不执行。

(3)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副局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

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中由副局长晋升为局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相关规定,高定级别不影响滚动升级。

(4)自治区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厅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自治区国家机关单位内设的副厅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厅(局)管理的二级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5)自治区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和厅(局)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如何确定?

聘用在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30元;聘用在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00元。其他管理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5、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6、原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纳入到绩效工资中保留,是否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转正定级人员和2006年7月1日后新聘用人员?

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转正定级人员,不包括2006年7月1日后新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

7、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相互调动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例高出30%,并按规定纳入到绩效工资中保留的部分如何确定?

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参加工资改革的人员,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例高出30%,并按规定纳入到绩效工资中保留的部分,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

8、哪些人员可执行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政策?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各类体校教练员。

(275号文件规定:中小学、中专、技校、幼儿园非教师岗位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增加10%的工资补助。)

9、提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和农业推广研究员,按正高级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10、对培训出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体育教练员,如何给予奖励?

对培训出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体育教练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奖金标准按其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执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执行。

11、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薪级工资能否高定?

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12、受处分和处罚人员工资套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2)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机关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在这次工改时如何套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处罚期满,由机关接收并分配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级别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并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其中,曾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的,级别工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级别工资再低定两个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两个和三个级别工资档次。曾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服刑期满后由机关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并分配到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工资,岗位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三个工资档次。其中,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岗位工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如岗位工资在第四档以下,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上述人员如降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4)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事业单位接收并正式任用或聘用的,在这次工改时如何套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处罚期满,由事业单位接收并正式任用或聘用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四级。其中,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薪级工资再低定一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作低于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曾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服刑期满后由事业单位接收并正式任用或聘用的,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

【篇八】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补助的政策规定

/br>申请书

尊敬的x局长,x站长以及XX局的其他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

经过几个月的慎重考虑,和内心的挣扎,我决定上交这封辞职信, 重新定位我的生活状态。

我于XX年通过XX县事业单位招考,考入我们县的事业单位系统, 后被分配到XX镇XX站工作,2年多不长也不短的基层工作,让我改 变很多,也使我学到了很多,体会到了基层计生工作的重要性,也体 会到了基层计生工作的不易,由于长期与妻儿,父母分居两地,使我 未能履行作为丈夫,父亲,儿子的义务和责任,在妻子工作压力大, 生活无助的时候,我没能在身边;当儿子会牙牙学语,需要爸爸扶他 走路,教他说话的时候,我没能在身边;当渐渐年老的父母,生病需 要照顾,孤独需要陪伴的时候,我也没能在他们身边 …万事孝为先, 这些事使我倍感内疚,内心不能平复,严重影响到了日常的工作,所 以今天我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望领导给予批准 !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XX镇党委、政府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XX年8月份考录为大学生村官被分配到 XX镇工作以来,至今 刚好满一年时间,在这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当中,严格执行镇党委会有 关规定,按政策办事,面对工作中的千头万绪,努力克服困难,力所 能及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工作中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 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在此,我感谢县委组织部和 XX镇的领导曾经提供给我学习和成 长的机会。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 我学会了很多 做人、做事的道理,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 衷心的感谢。

现由于家庭的因素以及个人发展的原因,特向县委组织部和 XX

镇的领导们提出辞去大学生村官这一职位,望批准,谢谢 !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申请书

敬爱的主任:

您们好!我是XX部的王XX,在我到公司工作将近一年来,非常感 谢你们对我的培养和关照,及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可以说这是我 工作以来过得最开心的日子。我很辛运能到这么好的公司工作和学 习,又遇到这么好的领导,我很想继续留在项目部工作,但人生总是 很无奈,只因最近家中发生了一件急事,我必须得回去,不知何时才 能回项目部上班。自古忠孝难两全,我不得已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但请公司领导放心,XX资料已基本整理完善,最后我一定会做好资料 的交接工作。

希望领导能给予谅解,并尽快给予答复,将不胜感激 !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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